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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限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河南**限公司称:1、我公司未收到本案一、二审审理的任何传票通知书和判决书,也未派人参与诉讼,故一、二审所作出的法律文书是无效的。2、本案一、二审判决的事实严重违反客观真相。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冻结、划拨我公司3257341元和37786元严重缺乏事实依据。*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社旗县人民法院停止本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依法作出(2014)社民商初字第083号民事判决书,南阳**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5月15日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证实(2015)南民三终字第00275号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已发生法律效力,南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阳市**有限公司诉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2014)社民商初字第0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已发生法律效力,异议人河南**限公司提出本院执行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是毫无事实根据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异议人河南**限公司对一、二审判决不服问题,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河南**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阳**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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