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航诉被告赵**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寇*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寇启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寇启航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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