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寇**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寇*航诉被告赵**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寇*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寇启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寇启航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