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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邓州市孟楼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钱某某诉被告邓州市孟楼镇某某村委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任永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州市孟楼镇某某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钱某某诉称:被告欠建设工程款153000元并打有欠条因多次追要无果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还清欠款。并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证实原告的真实身份;

2、“欠条”复印件一份,主要证实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

3、证明两份,主要证实建房造价计划及还款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缺席,无应诉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原告提供的3份证据,因被告缺席,但该证据是相关单位和村干部所写,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04年8月,被告某某村委会所属某某小学所建教学楼十八间,承包给原告钱某某施工。工程总造价214683.6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通过捐款和自筹61683.60元已交原告。被告仍下欠到钱某某工程款153000元,并打有欠条。欠条载明:“某某村建校欠到钱某某土建工程款壹拾伍万叁仟元(153000元)欠款人:某某村并加了公章。”经多次追要无果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欠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承建被告所属某某村小学教学楼工程按合同如期交付给被告,经检验合格后,被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双方之间已形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被告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持欠条向被告追要欠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州市孟楼镇某某村委会欠原告钱某某工程款理应积极偿还,长期拖欠实属不当,应付全部还款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邓州市孟楼镇某某村委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还清原告钱某某现金15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被告邓州市孟楼镇某某村委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

理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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