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社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72元,减半收取1986元,由原告社旗**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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