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能与被告陕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能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世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元,由原告余*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湖北凌**限公司与黄梅**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柳国友、柳国兵等与湖北黄冈国际商务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九江县**有限公司与湖北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东**限公司与中沃融通**有限公司、中沃融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浠**育局、湖北长**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雷*与万章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祥诉被告郑**、麻**达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阳新县兴**限责任公司与麻城杜**限公司、湖北欧**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周*与歌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大**限公司与武汉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