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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能与被告陕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能与被告陕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能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世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元,由原告余*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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