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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万章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雷*诉被告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据原告雷*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万**的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万**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一审裁判文书诉讼费预交)款汇至黄冈**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须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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