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城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中城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30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或对其所有的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担保人吴**、杜**、吴**、陈*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询、冻结被告湖北中城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财产(冻结或查封、扣押的财产金额为300万元);
二、查封、扣押担保人吴**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张吴村华中师范大学教师还建住宅小区(华大家园)A14栋1层7室和8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和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查封、扣押担保人吴**所有的位于武汉**区民院路22号紫菘.枫林上城11栋1单元14层03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武房房权证湖字第号)。
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及损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