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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天华**公司与麻城恒**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天华**公司与麻城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质量保证金977584.85元及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案款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因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天华**公司与麻城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另一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以(2012)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88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麻城恒**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麻**桥大道1号金桥花园2号楼602、603、604、605号共四套商品房(总面积735.60平方米)。因被执行人麻城恒**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另案工程款837113.89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本院以(2014)鄂麻城执字第0024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麻城恒**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麻**桥大道1号金桥花园2号楼602、603、604、605号四套商品房。在拍卖期间,本院以(2014)鄂麻城执字第00244-2号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麻城恒**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麻**桥大道1号金桥花园2号楼602、603、604、605共四套商品房(总面积735.60平方米)。现因该四套商品房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本院已裁定将被执行人麻城恒**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麻**桥大道1号金桥花园2号楼602、603号商品房作价798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天华**公司抵偿债务798400元。被执行人麻城恒**有限公司除了麻**桥大道1号金桥花园2号楼604号、605号商品房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按另案第三次拍卖底价每套39.2万元接受抵债798400元,对于余下案款179184.85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麻城恒**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天华**公司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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