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新县兴**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麻城杜**限公司、湖北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两被告所有的与诉讼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由湖北**限公司提供该公司的二千万资产作为担保,并出具了书面担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麻城杜**限公司、湖北欧**有限公司与诉讼标的(18395650.00元)相应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