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限公司与张**、武汉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武汉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5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武汉市**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武汉市**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050元[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最**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为计息标准,自2015年6月1日起暂算至2015年9月24日止],负担一审案件诉讼费2294元、执行费5934元,但被执行人张**、武汉市**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武汉市**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62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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