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武汉豪**限公司、武**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56元减半收取10678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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