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何**与原审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追加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原告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生效判决、裁定由本院作出,再审应按第一审程序审理。故再审中,原审原告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8)天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7400元,由原审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