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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海龙**有限公司与许**、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原审被告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上诉人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上诉人湖**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办理相关的缓交、减交、免交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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