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世**有限公司与武汉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汉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世**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1178.22元,支付诉讼费用302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世**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鄂江**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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