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武汉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曹**与被执行人武汉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二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方**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38122元、支付工程款利息(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支付材料垫付款22649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4336元、邮寄费20元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曹**的执行申请。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方**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曹**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方**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方**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鄂江**二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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