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武汉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曹**与被执行人武汉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二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方**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38122元;2、支付工程款利息(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3、支付材料垫付款226496元;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支付案件受理费4336元、邮寄费20元,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7334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方**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曹**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方**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4763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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