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3月31日,原告罗**就与被告新化县**有限公司、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5月29日,原告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化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化县**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对本案被告新化县**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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