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何**与被告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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