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167.95元,减半收取9583.98元,由原告郴**料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