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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