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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曾**、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曾**、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被告就诉讼事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47.04元,减半收取1473.52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693.52元,由原告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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