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曾**、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被告就诉讼事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47.04元,减半收取1473.52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693.52元,由原告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