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国、黄**、黄**、黄程方诉被告代永安、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黄**、黄**、黄程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黄**、黄**、黄**、黄程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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