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湖**有限公司、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特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90元,减半收取4295元,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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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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