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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屈竹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4)洪**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及委托代理人刘**和被上诉人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建设工程的开发主体为怀化全**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只有法定代表人罗**及另一自然人杨**签名,但怀化全**限责任公司仍应作为本案当事人,且杨**与罗**在本案中是合伙关系还是公司股东关系,一审未予查清。一审遗漏主体,且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4)洪**一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8元依法退回上诉人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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