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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限公司与湛江**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受理费4412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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