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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廖**与被执行人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欠款260758.2元、利息16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81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200元,该款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黄村西路82号1503房和增城市新塘镇凤城凤锦苑五街4号104房的产权份额。由于上述两间房屋均由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本院暂未能处理。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名义登记的东风牌小型汽车(牌号:粤A)一台,由于该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暂未能处理。本院经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及去向。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4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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