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灿诉被告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8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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