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天**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2)穗从法房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予以发回重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2)穗从法房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568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