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与广州市**工程公司、广州市花**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建忠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文一村民委会员,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四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文一村民委会员,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公司共四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文一村民委会员,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公司四案的起诉。

四案案件受理费合计42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负担;四案案件鉴定费70800元,由原告宁**负担35400元,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文一村民委会员负担354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