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惠州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惠州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民法院(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08,315.4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00元等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450,0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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