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星诉被告新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丰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星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4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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