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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童伙银、付茂峰、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火诉被告童**、付茂峰、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火、被告童**、付茂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火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9月30日签订建房合同,并开始开工,房屋位于大群七村乳源中学旁边,房屋至2013年10月份结算总工程款为486841元,在施工期间累计支付426800元,尚欠建房款60041元,并写下欠条60000元整,并承诺于2014年12月1日前付清给我,欠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要求付清欠款,被告却说不给先,拒绝付款,为此,我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6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童**辩称,我们是欠原告保质金60000元,但是我们现在检测出来原告所做的楼房是不合格的,我们每月租房住,房租都需要很多。

被告付茂峰答辩称,我们现在欠原告的是保质金60000元,不是不把钱给原告,而是现在经检测有质量问题不合格,我们想要拆除楼房后重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童*银于2012年9月30日签订了《建房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按被告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要求,包工包料承建位于乳城镇大群村委会第七村一栋七层楼房。该工程于2013年农历10月份完工,2013年农历12月份,三被告与原告进行工程结算,总工程量为486841元,在施工期间被告累计支付426800元,尚欠建房款保质金60000元,并由三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言明保质金于2014年12月1日前付清给原告。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该笔欠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请。

综上所述,有原告的起诉状、欠条、建房施工合同、庭审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何**为被告所建楼房已经完工并经双方结算,且三被告也出具了《欠条》,约定了付款期限,被告应按《欠条》的约定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三被告以原告所做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请求三被告支付欠款6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童**、付茂峰答辩称原告所建的楼房工程经检测有质量问题,而其所欠的也正是该工程的保质金,故不同意支付该60000元保质金给原告的问题,因该楼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故本案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另循其他途径解决。被告的抗辩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童**、付茂峰、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尚欠工程款60000元给原告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650元,由被告童**、付茂峰、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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