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雄市**限公司诉被告南雄市帽子峰人民政府、南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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