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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程公司诉广东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工程公司诉被告广东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省**工程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与被告广东华**限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1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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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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