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工程公司诉被告广东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省**工程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与被告广东华**限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1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