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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辉诉韶关某**限公司、仁化**有限公司、唐*雄、仁化县某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唐*辉诉被告韶**有限公司、仁化**有限公司、唐*雄、仁化县某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辉于2015年7月31日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韶**有限公司、仁化**有限公司、唐*雄、仁化县某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对被告韶关某某建筑工**公司、仁化**有限公司、唐**、仁化县某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268元,本院收取15634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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