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与刘**、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与被执行人刘**、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四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韶乳法执字第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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