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徐国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支付工程及材料款xxxxx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诉讼费xxx元;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对此案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局、房管所及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韶曲法执字第3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