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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常小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常小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经结清工程款。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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