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韶关福**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辉诉被告韶关福**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林*辉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韶关福**有限公司、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对被告韶关福**有限公司、张**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9621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9810.5元,由原告林**负担。原告林**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810.5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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