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杜**、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根据案件实情,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50元,减半收取110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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