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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深圳**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建设单位、甲方)与被告(施工单位、乙方)签订的《西城丰和无机房电梯安装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与宝民二路交汇处的西城丰和家园小区电梯设备安装发包给甲方,安装工程总价款合计5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涉案工程系电梯设备安装工程,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不在本辖区范围内,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深圳**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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