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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深圳市旭日红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李**诉被告深圳市旭日红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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