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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有限公司与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2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287-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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