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邮寄了《民事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546元,按规定收取50773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