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卓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邮寄了《民事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546元,按规定收取50773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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