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荆门市**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武汉建**限公司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荆门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荆门市**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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