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后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79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减少诉讼请求实际收取50元,因撤诉而由本院收取的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