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山市**民委员会诉被告广东五**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山市**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2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市**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广东五**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2元,减半收取为123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