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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委员会与广东五华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山市**民委员会诉被告广东五**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山市**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2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市**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广东五**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2元,减半收取为123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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