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广**限公司与广东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广**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东广**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签订工程委托施工合同,由被告将中山市某镇某路灯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合同总价为96864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并在工程竣工后交付被告使用。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上述工程项目的工程结算价为1179749.31元,但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工程款,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6623.3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工程委托施工合同;3.工程竣工验收证明;4.工程联系单;5.工程结算审定单;6.转账凭证复印件3份。

被告没有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工程委托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中山市某镇某路灯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合同总价968640元,工程如有增减,增减部分的费用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执行;交货时间为2012年11月20日;保修期为2年;工程竣工结算通过审核后一个月内,工程款拨至结算价的95%,余款在质量保修期满后的三个月内结清。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涉案工程竣工日期为2012年11月18日,“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符合施工规范要求”,并有原、被告的盖章及负责人的签名。2013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工程联系单,载明“增加游艇会景观路路灯照明工程,要求变更”。2013年12月25日,原、被告再次签订工程联系单确认工程量及费用,并于同日签订工程结算审定单,载明合同工程(合同部分)结算金额为961703元,签证工程(增加部分)结算金额为218046.31元,合计1179749.31元。

另查:原告提交三份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被告分别于2012年12月26日、2013年5月16日、2014年9月15日通过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0592元、522534元、50000元,合共支付863126元。由于工程结算总额为1179749.31元,扣除已支付的863126元后,剩余工程款为316623.31元。原告表示工程保修期为两年,现已过保修期,但被告一直拖延付款,且至今没有足额支付工程款。

再查:原告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包括承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物纠偏和平移工程、建筑物结构补强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防雷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送变电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工程委托施工合同,约定位于中山市某镇某路灯工程的委托施工事宜,合同真实、合法,双方均依约履行。根据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的内容,被告已确认涉案工程验收合格,且工程亦超过保修期,因此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涉案工程竣工后,原、被告协议增加项目并重新核算价格,最终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款为1179749.31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诉讼权利,在其未举证证明已履行支付全部工程款义务的情况下,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尚欠工程款316623.31元未予支付。被告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已属违约,据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316623.31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广东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广**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6623.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25元,由被告广**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广东广**限公司垫付,被告广**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广东广**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