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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隧**限公司与白安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道隧**限公司与被告白**(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道隧**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鄂随州中民初字第00020-4号,对被告白**在本院执行账户的执行款452万元予以了续行冻结,冻结期限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现因在该期限内本案尚未审结,原告道隧**限公司申请续行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道隧**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续行冻结被告白**在本院执行账户的执行款452万元;

二、续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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