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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限公司与邓**、施胜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产公司诉被告邓小云、施胜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化州**产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化州**产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17元,减半收取为2008.50元,由原告化州**产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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